广州越秀英文商标注册申请一级代理,企业商标品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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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英文商标注册申请一级代理,企业商标品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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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
申请商标前,请先进行近似查询,查询文字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情况,确保图形商标不存在近似情后再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报送到商标局,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
(2)审查阶段
商标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后会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也就是说:我们正式开始审核这个商标。驳回概率40%。
3-4月后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此时代表:商标局认为这个没有问题,让大家看看,我们要通过注册了,有没有反对的?
(3)商标注册阶段
初步审定公告期满,进入3个月异议期,如果无人提异议,商标局会发布注册公告。注册公告的发布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约1个月的时间,自然人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
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三维标志”,颜鱼组合商标的商标名称为“颜鱼组合”,声音商标的商标名称为“声音商标”。其他类型商标的商标名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商标为纯图形的,商标名称为“图形”。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形部分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2)商标含有汉字、英文字母和数字的,商标名称应包括文字的主要部分(汉字为对应的简化汉字),并按惯常呼叫顺序排列,各部分之间可以用空格适当隔开。
商标为汉字和拼音的,若拼音与汉字相对应,则拼音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3)少数民族文字(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壮文、哈萨克文、锡伯文等)、非英文文字按图形处理。
(4)文字艺术化、图形化明显的,按图形处理。自造字、非规范汉字,按图形处理。
注:关于商标名称的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审查完毕的,商标名称原则上不再修改,商标名称存在文字错误情形的除外。
商标申请前要先查询
商标查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根据查询情况及时作出修改,提高申请成功率。
显著性
一个商标必须要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使得商标可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为了使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的设计尽量要主题集中,便于识别。
商标要分类注册,可以多注册几个类别
商标的划分有45类,前34类为产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所以为了保护商标,应该把涉及到的类别都注册。
商标要好好设计
商标的设计涉及多个领域,通常要把握好几个要素:
①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越是与众不同,就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一个过于复杂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不能产生感观印象;又如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被一家独占;再如普通称谓等等,这些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②商标设计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使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和图形。
③商标设计要改变偏重写实的倾向,提倡多使用无特定含义、有独特性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如“浪奇”、“COLGATE”等,这些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易于获准注册。
④商标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杜绝不良文化影响的产生。
⑤商标设计要有艺术性。设计的商标要易读、易看、易记、简单明确,给人以美感。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又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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