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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住房需要被拆除

发布时间:2025-02-25 15:26:2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没有按照审批过的建筑设计图纸,或擅自改动设计图纸而动工的建筑物。2、自用住宅、工业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没有经过审批同意,而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3、虽然为非农用地面上的建筑,但是却是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转让的。4、把

1、没有按照审批过的建筑设计图纸,或擅自改动设计图纸而动工的建筑物。

2、自用住宅、工业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没有经过审批同意,而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3、虽然为非农用地面上的建筑,但是却是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转让的。

4、把村民的宅基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建设用地非法转让,或在其上擅自修建的建筑物。

5、虽然为村民的宅基地,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用地,但是却不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或者超出了当地政府建筑标准的。

6、虽然规划成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或者是公共绿地,但是这些建筑是没有通过审批手续而被占用的。

7、虽然提请了改建、加建,但是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村集体的审批,而私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8、高于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9、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建筑物。

哪些住房需要被拆除

住房拆除需要哪些资质

1、住房拆除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住房拆除委托合同必须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2、住房拆除委托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住房及地下管线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住房拆除施工单位则须根据拆除工程的特色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对于施工过程当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定指出住房拆除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救治和处理,并立即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未报、瞒报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司法强拆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当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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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住房拆除 住房拆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