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被征收人因住房征收决定或者住房征收补偿决定与做出住房征收决定或者住房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其争议主要包括: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时违反了法律程序,被征收人不服征
1、被征收人因住房征收决定或者住房征收补偿决定与做出住房征收决定或者住房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其争议主要包括: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时违反了法律程序,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金额等情形。此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2、被征收人与住房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协议而发生的民事,此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该类纠纷具体包括被征收人或者住房征收部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这类纠纷,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除了使用诉讼救济外,还可以商议解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住房及其附属物,并需对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住房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可挑选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挑选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住房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住房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口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住房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住房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住房重置评估价。按城镇住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住房,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住房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高于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住房,不再另计附房面积,高于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住房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住房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住房区位补偿。720元/㎡×住房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住房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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